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7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宏,男,1991年5月30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王世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光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