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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王世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王世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王世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7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宏,男,1991年5月30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王世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光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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