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9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国庆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刘湾村。
经营者:贾国庆,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国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调解金额为6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