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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1知民初19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海河路海河小区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658NH43。

经营者:杜德生,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博,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委托代理人杜亚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小王子联名款】卡宾男装长袖毛衣2019秋新款圆领套头宽松线衫H”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25类“Cabbeen”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号为1089172,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25类“卡宾”商标于1998年注册,注册号为1210777,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Cabbeen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佳明百货城”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小王子联名款】卡宾男装长袖毛衣2019秋新款圆领套头宽松线衫H”(商品ID为:606279772305)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Cabbeen”。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辩称:杜德生从没有注册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没有以该商行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门店,没有销售任何产品,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原告卡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第1089172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为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鞋(截止),注册人为紫曦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第1210777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卡宾”为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

鞋;

袜;

帽;

皮带(服饰用)(截止)。

注册人为紫曦公司,有效期至2029年9月27日。

商标使用许可书,证明紫曦公司许可卡宾公司使用第1089172号、121077号商标,许可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原告作为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组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证明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组证据:淘宝网“小刘第一贱”网店产品网页截图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小刘第一贱”网店会员信息。

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行为。

第四组证据:紫曦公司和卡宾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明紫曦公司和卡宾公司未授权被告利用网络以“”、“卡宾”商标或“卡宾”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被告非紫曦公司和卡宾公司经销商,亦未从紫曦公司和卡宾公司处购买过“”、“卡宾”合法产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否构成侵权由法院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紫曦公司为第1089172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服装、鞋(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同时,紫曦公司亦为第1210777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

鞋;

袜;

帽;

皮带(服饰用)(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9月27日。

2010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紫曦公司与卡宾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紫曦公司许可卡宾公司使用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商标,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在注册商标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被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网网络平台开设“佳明百货城”店铺,使用“卡宾”商标标识,并进行服装商品销售活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卡宾公司系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注册权人明确授权,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佳明百货城”店铺中销售商品时使用“卡宾”商标标识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构成基本相同,且与紫曦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侵犯了紫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经营者杜德生辩称未注册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未开过网店,但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小王子联名款】卡宾男装长袖毛衣2019秋新款圆领套头宽松线衫H”的商品中使用“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卡宾”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综上所述,卡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淘宝网电商平台上销售侵犯“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三、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郾城区沙北出新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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