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 民初520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X街道XX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
经营者:李桂荣(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