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90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
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前岗西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平。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
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685号-335。
法定代表人:凌新成。
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经济开发区海城星晨洁具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天泰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张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