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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D街区D3幢1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芳。

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紫云街北段101、1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魏爱军。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紫云街北段101-103号。

经营者:张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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