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6号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滇虹生态茶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宁市******面南郊牛角塘B15-B17。
法定代表人:张志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浩,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兴宁市***********。
身份证号码:441************3899。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滇虹生态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志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本院退回1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