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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余金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318号
案件名称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余金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余金石;洪记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桑达新村6栋1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洪记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0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训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洪记忠,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金石、一审被告洪记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其多交纳的22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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