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志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卢尔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志雅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志雅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志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志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马剑峰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