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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冬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民辖终52号
案件名称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冬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冬连;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法定代表人:顾士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连,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杭州桑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冬连、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桑代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桑代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

本案中,桑代公司与天猫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桑代公司和天猫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桑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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