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197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芦蒲正升家电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芦蒲沈朱村**。
经营者:朱正升。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芦蒲正升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