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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路丰润花园****。

法定代表人:雷定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楼904-23iv> 法定代表人:雷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芸,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山工业城象和路******> 负责人:何玉生。

原审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沿河路北 负责人:黄保进。

上诉人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熹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众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拓公司东莞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锦熹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73知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华区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为锦熹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民事责任应由锦熹公司承担。

锦熹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路丰润花园****。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涉案批复)明确,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即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本案锦。

本案锦熹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华创众成公司未作答辩。

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嘉拓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对于确定此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亦进行了修正,故本案管辖权法院的确定涉及新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创众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所主张的锦熹公司、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嘉拓公司东莞分公司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经初步审查,华创众成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带托盘的电池上下料系统及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23XXXX.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uo;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uo;根据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中,华创众,华创众成公司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除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锦熹公司外,还包括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和嘉拓公司东莞分公司众成公司提交了锦熹公司东莞分公司、嘉拓公司东莞分公司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故,依据上述规定,华创众成公司选择在对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范围内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根据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锦熹公司依据涉案批复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涉案批复明确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故,锦熹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张新锋 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莹 书记员李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张新锋、孔立明 法官助理:杨 莹 书记员:李 佳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种带托盘的电池上下料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ZL20161023XXXX.4)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驳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锦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权认定 裁判观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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