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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利义生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利义生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江市利义生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174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员工。

被告:晋江市利义生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社区****iv> 法定代表人:吴煌圣,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候恩龙,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利义生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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