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48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904445。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固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固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蓝欧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晶彩·城**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5GKJ1H。
经营者:胡友琴。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津区蓝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