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皖10刑申2号 叶选伦: 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8)皖10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案涉销售金额74万余元过高而导致量刑畸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包含商品销售必然产生的相关安装、运输及税金等费用。
原审依据配电箱采购合同及附件、报价明细清单等在案证据认定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74万余元,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现依法驳回你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