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24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东市三维工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住所地在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农林城**** 法定代表人:汤娉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三维工匠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