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任文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6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文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第12933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授予名称为“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申请号为201110106455.8的发明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专利权。
主要事实和理由:圆周定律是正确的,是真正的自然规律。
圆周定律第一定律的“克服其静止惯性的力大于零”“圆周体惯性的大小与质量无关”,这是圆周定律的基础。
而牛顿定律“质量越大惯性越大”是错误的,不能适用于圆周运动。
“在一个斜面上恢复一个圆柱体势能的力可以远远小于该圆柱体的重力和势能力”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输出大于输入”,即能量守恒定律在圆周运动中是错误的。
本申请的说明书及答复意见清楚地公开了利用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提供一种节能装置,实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因此本申请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充分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作答辩。
任文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任文林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圆周定律是正确的,能量守恒定律不适用于圆周运动,本申请系应用圆周定律设计的永动机,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具有实用性。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中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任文林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申请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110106455.8,名称为“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
申请日为2011年4月27日,公开日为2011年8月31日。
(二)驳回决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1年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1-135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1-9(第1-2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有圆周体和重力输出装置,重力输出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或, 一种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周体,在圆周体的势能区有重力输出装置,重力输出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或, 一种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周体,圆周体势能区的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凸点或接收杆将圆周体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将圆周体的重力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或, 一种重力节能装置,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指重力节能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周体,在圆周体的势能区有重力输出装置,重力输出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所述的拉杆指传递动力给抽油杆的零件,包括游梁式抽油机的连杆;
或, 一种重力节能装置,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指重力节能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周体,在圆周体上部安装有驱动装置,在圆周体的势能区有重力输出装置,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重力输出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所述的拉杆指传递动力给抽油杆的零件,包括游梁式抽油机的连杆;
或, 一种重力节能装置,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指重力节能抽油机,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周体,在圆周体上部安装有驱动装置,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设置在圆周体势能区的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凸点或接收杆将圆周体的动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进行晃动或摆动的非圆体,所述的圆柱体指轮子类物体;
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的物体;
圆周体的运动方式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
所述的拉杆指传递动力给抽油杆的零件,包括游梁式抽油机的连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圆周体6的立柱7与固定支点8活动连接,或圆周体6的立柱7落在凹窝里,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6晃动,圆周体6的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11、偏心轮12和连杆13,电动机11安装在门架10上,门架10安装在圆周体6的两边或周边,连杆13的左端连接在偏心轮上,右端与立柱7活动连接,工作时,电动机的偏心轮带动连杆13,连杆13带动立柱7,使圆周体来回晃动;
有传递棒9与圆周体6活动连接,圆周体6晃动时,传递棒9随之上下运动,将传递棒9与重力接收装置连接,把圆周体6的重力传递出去;
所述的重力接收装置可以是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棒9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用于驱动发电机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
重力接收装置还可以是磁铁,磁铁与传递棒连接,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来回切割线圈的磁力线,发电出来,圆周体的重力能得以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大于其消耗的能量;
或,其特征是在承载面上安放一个球状或柱状圆周体,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来回滚动,在圆周体的势能区设置有接收重力的凸点,凸点露出在承载面之上,凸点可以由金属制成桩状或柱状或半圆状或三角状,凸点与圆周体上的重力传递点相应,凸点带有回位弹簧,随着圆周体的来回滚动,凸点被压下或弹起,凸点的上下运动通过偏心轮装置或曲轴装置或齿轮齿条装置转变成旋转运动,推动电动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工作,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或,凸点与磁铁连接,凸点的上下运动推动磁铁切割磁力线发电,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大于其消耗的能量;
或,其特征是在承载面上安放一个圆周体,在圆周体的上方安装圆周体的驱动装置,圆周体上有重力传递点,在圆周体的势能区设置有重力接收杆,重力接收杆设有杠杆的支点,重力接收杆的一端与圆周体上的重力传递点相应,随着圆周体的来回滚动做上下运动,重力接收杆的另一端带有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通过齿轮传动或摩擦传动或齿孔传动,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大于其消耗的能量;
或,其特征是在承载面上安放一个圆周体,圆周体上设有圆周体齿轮,在圆周体的上方安装一个圆周体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带有驱动齿轮,驱动齿轮在圆周体上方与圆周体齿轮啮合,驱动圆周体转动,在圆周体的势能区安装一个重力输出装置,重力输出装置带有接收齿轮,接收齿轮在圆周体的势能区与圆周体齿轮啮合,驱动齿轮驱动圆周体齿轮,圆周体齿轮驱动接收齿轮,接收齿轮的主体安装在承载面之下,有部分接收齿轮露出在承载面之上,与圆周体齿轮啮合,接受圆周体齿轮的传动,接收齿轮驱动发电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
所述的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大于其消耗的能量;
所述的圆周体是球状或柱状圆周体;
所述的齿轮可以是摩擦传动的摩擦轮或齿孔传动的齿轮和孔轮;
所述的齿孔传动就像电影机或照相机中齿轮带动胶片的结构一样,不同的是本发明所述的齿孔可以是圆形轮子上的齿孔,也可以是直板上的齿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圆周体指具有高位重力势能的固体;
所述的圆周体具有重力面;
运动中的圆周体可以输出大于其消耗的能量;
所述的圆周体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制成;
所述的势能指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
或,圆周体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
或圆周体轴向分成多节,串连在一起;
扶正轮具有弹性;
在接收齿轮19的同一轴上或同一轴向上,设置一个或多个顶轮;
或,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区,即圆周体的下方,或叫悬空区,包括圆周体下方所有的区域;
圆周体通过着地点与承载面接触;
所述的着地点指圆周体上,与承载面相接触的一个点或一条线;
所述的承载点指承载面上,与圆周体的着地点接触的一个点或一条线;
所述的承载面指承载基础的表面;
所述的承载基础指承载圆周体及其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基础,所述的承载基础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构成;
所述的凸点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制成;
所述的驱动装置的动力可以是电动机或内燃机或人力或人力机械或畜力机械;
所述的门架10安装在圆周体附近。
门架10有二个或多个立柱,分布在圆周体两边或周边,立柱上面有横梁连接,门架可以呈‘门’字形或框架形,门架可以由圆周体附近的建筑物或房子的墙壁和房顶代替。
门架10为圆周体及其相关机器或设备提供安装或运动的基础条件。
门架10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制成;
或,所述的圆周体呈球状或柱状或不规则形状或非圆体状,所述的柱状包括圆柱状或方柱状或多面体柱状,多面体柱状指柱状表面有多面;
所述的非圆体包括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的物体;
所述的圆周体可以作为粮仓、煤场、库房使用,一物多用;
房屋、粮仓、货场均可成为圆周体或圆周体的一部分;
圆周体的重量或体积根据需要确定;
圆周体可以带有突出结构5;
或,所述的圆周体齿轮连接在圆周体上,与球状圆周体同球心或与柱状圆周体同一轴向,所述的轴向指圆周体旋转时的轴的方向:或所述的圆周体齿轮大于或小于或等于球状圆周体的球径或圆柱状圆周体的直径:或所述的圆周体齿轮可以位于球状圆周体的两边或位于柱状圆周体的两头; 或,所述的圆周体的运动为转动或滚动或晃动,所述的滚动包括在轨道上或平台上或弧形承载面上滚动,所述的滚动包括直线滚动或曲线滚动,所述的滚动包括在原地滚动,所述的滚动包括在360度以内或360度以上滚动; 或,所述的圆周体设置限位装置或回位装置,所述的限位装置可以是限位弹簧或限位桩或限位轮或限位边;
所述的回位装置可以是回位弹簧或回位桩回位轮或回位边; 或,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所述的动力装置包括电动机或内燃机或人力或畜力或风力或水力,所述的传动装置包括齿轮传动装置或齿轮齿条传动装置或皮带传动装置或摩擦传动装置或凸轮传动装置; 或,所述的重力输出装置包括重力传递装置和重力接收装置;
所述的重力传递装置包括重力传递点或重力传递杆或重力传递棒或重力传递轮,所述的重力传递杆呈杆状,可悬挂在圆周体上,所述的重力传递棒呈棒状,连接在圆周体上;
可以有多个传递杆或多个传递棒,相应也有多个接受传递的装置;
所述的重力传递轮包括齿轮或滑轮或摩擦轮或链轮或齿孔轮;
所述的重力接收装置包括重力接收杆或重力接收凸点或重力接收轮;
所述的重力接收轮包括重力接收齿轮或重力接收摩擦轮或皮带轮或重力接收链轮或重力接收孔轮,所述的孔轮指齿孔传动的孔轮,所述的重力接收轮可以带有棘轮装置;
或,所述的重力接收装置可以是偏心轮或曲柄,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装置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用于驱动发电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
重力接收装置还可以是磁铁,磁铁与传递棒连接,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来回切割线圈的磁力线;
或,所述的圆周体齿轮的直径可以大于或等于或小于圆周体的直径,以方便圆周体的设计和使用;
所述的着地点可以在圆周体的两端或中部,所述的承载面可以是轨道或硬质台面;
或,根据需要设定圆周体的运动速度;
可以有多个圆周体同时工作或联合在一起工作,可以用连杆将多个圆周体连接,由一个驱动装置驱动多个圆周体;
所述的重力能获取装置可以安装在地下或半地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节能装置,其特征是用来发电或驱动交通工具或驱动工业设备或加工冷或热,所述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船、火车、飞机、人造卫星。
”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以下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能源,一种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其装置与应用……具体就是克服公知技术的缺陷,利用科学规律,利用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提供一种性能高、成本低、清洁安全、使用方便的重力能源的获取方法及其装置与用途。
它可以替代化石能源,可以作为人类的主要能源,可以为解除人类的能源危机、环境危机提供帮助。
至少,本发明的方法和装置可以节省能源,为各种机器设备节能,为人类的节能减排计划做出贡献。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重力节能装置是依据任文林发现的“圆周定律”的原理制成的。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通过一个圆柱体或球体的滚动,实现了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实现了“永动机”的梦想,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基于“圆周定律”制成的重力节能装置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因而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针对任文林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记载的内容,由于其涉及力学理论相关知识,例如重力能的获取以及相关的节能装置的理论性内容,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复审情况 任文林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3。
任文林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仅仅是一种节能装置,在抽油机上已有应用,事实证明具有一定节能效果,故此应当具有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实质上要求保护的装置仍是基于“圆周定律”而制成的,由说明书中的内容可知,该“圆周定律”通过一个圆柱体或球体的滚动,实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从而实现“永动机”的梦想,因此,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任文林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上述节能装置是依据任文林发现的“圆周定律”的原理制成的,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或球体或特定非圆体(即圆周体)滚动或晃动或转动,圆周体的运动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接收装置接收圆周体产生的动力并输出,从而实现节能。
而本申请的节能装置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关于任文林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节能装置仍是基于说明书提出的“圆周定律”而制成的,其目的是实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从而最终实现“永动机”的梦想,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因此,任文林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任文林于2017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一个圆柱体滚动或转动,在圆柱体的下方,有接收装置接收来自圆柱体的传动并将接收的动力输出;
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非圆体,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
或, 一种节能装置,所述的节能装置用于抽油机,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一个圆柱体滚动或转动,在圆柱体的下方,有接收装置将动力传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
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非圆体;所述的非圆体指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接收装置是齿轮或链轮链条或杠杆;
或,所述的接收装置包括偏心轮或曲柄,所述的偏心轮或曲柄把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
或,所述的接收装置包括磁铁,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来回切割磁力线;
或,所述的接收装置是设在圆柱体下方的凸点,凸点随着圆柱体的运动被压下或弹起,或所述的凸点与磁铁连接,凸点推动磁铁来回切割磁力线。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制成;
或,所述的圆柱体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
或,所述的圆柱体轴向分成多节,串连在一起;
或,所述的驱动装置是电动机或内燃机。
” 任文林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完全是公知技术的组合,与永动机完全没有关系。
重力节能早就是公知技术,因此具备实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四)被诉决定 2017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审查文本的认定 任文林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文本如下:2017年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1年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1-135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1-9(第1-2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本申请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上述节能装置是依据任文林发现的“圆周定律”的原理制成的,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或球体或特定非圆体(简称圆周体)滚动或晃动或转动,圆周体的运动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接收装置接收圆周体产生的动力并输出,从而实现节能。
因物体在自然界中作各种运动(包括圆周运动)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例如人们公认的牛顿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
对于本案而言,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进行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必然会有摩擦损耗,并没有新的能量产生,由圆周体传递的动力必然小于由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即,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小于输入的能量,无法实现节能的目的。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节能装置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关于任文林的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节能装置仍是基于说明书提出的“圆周定律”而制成的,其目的仍然是实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从而最终实现“永动机”的梦想,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任文林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诉讼过程中,任文林向原审法院提交被诉决定、圆周定律、紧急呼吁材料等三份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
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为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其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节能装置。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根据任文林发现的“圆周定律”,利用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提供一种重力能源的获取方法及其装置与用途,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滚动或晃动或转动,圆周体的运动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接收装置接收圆周体产生的动力并输出,从而实现节能。
任文林定义的“圆周定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圆周定律”已为本领域接受并验证,成为本领域公认的自然规律。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只能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失。
本申请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进行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必然会有摩擦损耗,并且没有新的能量产生,这使得圆周体传递的动力小于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无法实现节能目的。
因此,本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另外,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牛顿第一定律、牛顿第二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均属于物理学的基本定律,是在现有理论水平下为公众所认知的自然规律。
就本案而言,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理论基础系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
因此,应在审查该圆周定律是否违背上述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用性予以评判。
能量守恒定律提出,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任文林主张本申请由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由接收装置接收圆周体产生的动力并输出,实现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技术效果,与能量守恒定律相悖。
且在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伴随摩擦带来的能量损耗,使得圆周体传递的动力小于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无法实现节能目的。
故,在现有理论水平的情况下,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违背了公知的基本力学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规律,该技术方案不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所述,任文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2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8日 涉案专利 发明申请名称:“重力能的获取方法及重力节能抽油机”;
申请号:201110106455.8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能量守恒定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第12933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