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2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惠家便利店。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惠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鉴于被告经营现状及被告愿意主动整改等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