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85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意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中段。
经营者:吴新意。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