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73号 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车县。
原告:左热古力·吾休尔,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车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孜瓦古丽·托合提,新疆尼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尔肯·亚森,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什坤江·安尼瓦尔,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左热古力·吾休尔与被告艾尔肯·亚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左热古力·吾休尔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左热古力·吾休尔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左热古力·吾休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1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西热艾力·阿不拉、左热古力·吾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