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44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成都胜览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余勇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胜览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胜览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