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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 与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2091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 与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玥之秘株式会社 (RECIPE CO.;LTD.)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209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法人注册号:11011××××××555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奥园广场第1层自编(L1-303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KCHQOX。

负责人:刘海涛。

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X5。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以涉案产品为正品为由,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认为涉案产品为正品,由此原告所诉之侵权行为不成立。

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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