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209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法人注册号:11011××××××555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奥园广场第1层自编(L1-303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KCHQOX。
负责人:刘海涛。
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X5。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以涉案产品为正品为由,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认为涉案产品为正品,由此原告所诉之侵权行为不成立。
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