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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岩头镇九间堂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岩头镇九间堂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头镇九间堂客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0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九间堂客栈,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仙清路1号。

经营者:金丽芬,女,1954年8月17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仙清路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九间堂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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