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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高新区轩之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民初2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高新区轩之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轩之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2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高新区XX苑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FP630D。

经营者:郭小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高新区XX苑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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