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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中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中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胡中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胡中华,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营者:胡中华,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因原告原因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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