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巩义市小关百信生活超市,住所地巩义市小馆镇口头村口张路锦绣嘉园。
法定代表人:连志强。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万佳宜便利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聚福园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卫。
被执行人: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住所地荥阳市塔山路与演武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原启。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喜邻日用百货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基路**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尚华伟。
被执行人:荥阳市刘河镇重一超市,,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荥刘路与马米路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王红菊。
被执行人:王红菊,女性,1967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卫,男性,1984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尚华伟,男性,1981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连志强,男性,1973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原启,男性,1992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小关百信生活超市、郑州市金水区万佳宜便利店、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金水区喜邻日用百货店、荥阳市刘河镇重一超市、王红菊、张卫、尚华伟、连志强、张原启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小关百信生活超市、郑州市金水区万佳宜便利店、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金水区喜邻日用百货店、荥阳市刘河镇重一超市、王红菊、张卫、尚华伟、连志强、张原启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2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