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59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裕盛,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徐裕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