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1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永辉水果生鲜超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新楼**楼**附**。
经营者:司玉军,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永辉水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