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5号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郭新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双华,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泓公司)诉被告朱双华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泓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双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泓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双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