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海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百脑汇大厦**CCA2I05/div>法定代表人:刘海明,总经理。
被告:朝阳区海明手机维修部,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百脑汇**CCA2I05v>经营者:刘海明,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同德路委**。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海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朝阳区海明手机维修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