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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知民终1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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