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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汤先华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民初12157号
案件名称1215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汤先华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汤先华五金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215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汤先华五金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3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2区13号楼16号。

经营者:汤先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汤先华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并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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