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28号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