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00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南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南宇工业园办公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
法定代表人:杨大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30××××.8)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权行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