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区东渚喜美来礼仪策划工作室,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
经营者:张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扬,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div>法定代表人:高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区东渚喜美来礼仪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喜美来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久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喜美来工作室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第45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杭州久喜公司第201830005947.0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杭州久喜公司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杭州久喜公司在一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依据主张权利,而喜美来工作室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主张保护的涉案外观设计权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据此,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因素,本院驳回杭州久喜公司的起诉。
如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杭州久喜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
高新区东渚喜美来礼仪策划工作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