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0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洪勇勇,男,汉族,199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勇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