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34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敏,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