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32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敏,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