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展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金,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展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永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其次,上诉人虽然参加了上海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展,但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已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认为上诉人实施了制造和销售的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
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吴永金起诉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上诉人在上海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展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申请法院作了证据保全。
故一审法院以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地上海市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