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8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屏县杉恋水岸大润发玛特超市,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杉恋水岸锦屏中学大门口div>经营者:朱清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该超市店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屏县杉恋水岸大润发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