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78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森标,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森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