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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荆门市雪晨精制米厂、凯里市广泰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554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荆门市雪晨精制米厂、凯里市广泰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荆门市雪晨精制米厂;凯里市广泰粮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578022。

被告:荆门市雪晨精制米厂,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荆沙大道**。

投资人:蒋天红。

被告:凯里市广泰粮行,经营场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银田农产品物流园内板房商铺****。

经营者:杨光跃。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荆门市雪晨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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