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9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田氏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鑫发市场****,注册号510900600016716。
经营者:田超。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船山区田氏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