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6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观山湖福明烟酒专卖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楼******房。
经营者:彭洪福。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福明烟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