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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超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超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胡超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超超,男,1987年7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超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胡超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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