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超超,男,1987年7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超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胡超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