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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93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9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周***,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正烨服装经营部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34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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