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14号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89558N。
法定代表人:魏宗辉,总经理。
被告:璧山区陈大磊火锅店,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城街道碧蒲路**3-1-4信用代码92500227MA5UP8G38T。
经营者:陈磊,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陈大磊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璧山区陈大磊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