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梅山供销社。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芙蓉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52950。
法定代表人:阮三国。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梅山供销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南安市梅山供销社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