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14号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黄明芳: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黄明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黄明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含合理开支);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75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实际经营者黄明芳愿意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支付55752元人民币(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自愿放弃判决认定的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现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明濑百货店实际经营者黄明芳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了55752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