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华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柴胡店镇官路口村村东200米/div> 法定代表人:刘春国,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华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对“华润”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依法应当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上诉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
综上,本案涉及对“华润”驰名商标的保护事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国家工商总局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认定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枣庄市华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主要涉及商标分类中的第6、7、9、11、40类,该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华润”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上诉人在类似产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上诉人的驰名商标权利。
因此,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至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法院是否应当对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予以审查则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宜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被上诉人枣庄市华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